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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且这种变革就是从明太祖时期确立的。
但这和自己原本有的印象大为冲突,他陷入思索中。
终於想到了什麽。
他当初的印象应该是见有人曾经论述过《大明律》中对雇工人身份的规定、
雇工人若对主人犯罪,加重处罚。
如果是主人打伤雇工人,则减轻处罚。
如果主人不小心打Si雇工人,也不会判Si刑,而只是判处杖刑一百加流放三年。
只有在故意杀害雇工人的情况下,才会判处绞刑。
难道这佃农和雇工人的身份还有区别?
他把自己的疑问向李之藻提了出来。
李之藻对皇帝有这种疑问很奇怪,他皱眉说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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