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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际上,这是不了解古代的诉讼程序和办案过程,只知其一不知其二。
是有冤案,但是绝不普遍。
没有先进的科技手段,办案效率自然低。用刑就是提高效率的有效手段。
但是用刑取得的口供,不是人犯说什么就作为定案的依据,而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查。
正常情况下,都是由三组人员进行审查。每组两人,都是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。三组人员分别独立审查供词,确定供词的真假。
如果是屈打成招,一定有很多破绽。这些具有丰富经验的人,几乎都能看出来,确实不是事实。
三组人员互相不沟通,都是独立提出意见。只有三组人员都没有疑问,才确定供词的真实性,作为判案的依据。
如果发现疑问,他们还有权重新提审嫌疑人。
只要官府正常运转,都要走这个程序。判处死刑的,还要由皇上亲自勾决,才能执行。
很多皇帝,为了显示自己宽大仁慈,爱民如子,对于报上来的死刑案,也常常会有网开一面,降等处罚,留人一命的现象。
这种情况,别人不清楚,张璁当过知府,还是心中有数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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